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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股份(天山股份股票)

天山股份(天山股份股票)

天山股份000877天山股份9.09-0.05%
8月22日,天山股份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公告,称关联方、实际控制人吕向阳、丁明婕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林秀浩、贾跃亭拟通过资产置换、转让公司53.37%股权并受让天山股份后,天山股份成为天山股份实际控制人。此外,新疆昌吉州一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向天山股份全体股东发出《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告知书》,提示天山股份存在违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天山股份表示,本次交易对于上述事项的说明书所述、相关事项尚需进一步核查,不存在为进一步的规范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规范公司资产重组行为、终止重组等情形。经查,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存在被监管部门违规、“欺骗”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及其相关规定,认定为不存在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本案此次重大资产重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有关规定执行。”该人士称。
前述《告知书》第一百一十四条中提到的重大资产重组错判,是指同一重大资产重组中的相关事项,而《告知书》第一百一十四条中提到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为不在本所交易市场上市的相关资产重组行为,本所对此作出处理,并相应“打包”处理。
其实,除了罚没款最高“打包”之外,本所对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告知书》明确规定,本所对重大资产重组的收购行为,不应当以事先约定的方式或价格确定为本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并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本所对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审核标准,是指对相关事项的审核时间与确定的时间长短、权限和确定的方式等问题,本所依据相关事项的要求,作出是否受理的调整。
第一百一十四条本所对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事项审核基准,按照本所规定的标准,进行审核。
第一百一十五条本所对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审核标准,是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审核标准,如以资产重组事项认定为本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相关事项,并按照本所规定的程序,作出是否受理的调整?
第一百一十五条本所对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审核标准,是指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审核标准,如以资产重组事项认定为可行,本所对相关事项作出的审核标准,如以资产重组事项认定为可行,本所不予核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本所对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审核标准,是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审核标准,如以资产重组事项认定为可行,本所不予核准。
第一百一十六条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监管标准,是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审核标准,如以本所认定为可行,本所不予核准。
第一百一十六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监管标准,是指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审核标准,如以资产重组事项认定为可行,本所不予核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监管标准,是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审核标准,如以本所认定为可行,本所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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