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居间违规喊单不仅在期货居间人居间人居间人有法律地位,而且存在法律效应,损害期货从业人员利益。
北京辖区期货居间人存在明显的违规操作,居间人操作最大的亏损来源于频繁操作,特别是在集合竞价时异常交易,严重影响期货公司及居间人正常交易,扰乱期货市场秩序。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严厉查处居间人和居间人的意见》显示,居间人存在违反交易所规定的行为。其中包括严重影响期货公司及居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行为。居间人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如有影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居间人存在以下行为:
(一)为做市商提供报价。居间人在开展做市交易前,会向客户提供做市交易或报价的委托单。投资者在签订前必须仔细观察居间人的交易情况,并记录居间人的行为。
(二)拒绝经纪公司客户委托交易。居间人在接受客户指令时,会将其在交易平台的交易单直接撤销。对居间人的委托交易行为,进行电话提示。
(三)与客户对赌。在投资者进行交易时,居间人不仅对居间人的指令进行轧平,还对客户的交易指令进行轧平,从中赚取期货市场差价。
(四)以操纵期货市场为目的的居间人在进行交易时,会将投资者的交易指令集中于交易所内。在交易所内,当投资者跟期货公司或客户对同一个期货合约的持仓发生交易时,居间人就要进行平仓,否则就要被强行平仓。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版)》(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6月26日)第十条规定:期货居间人在做期货投资前,应当先对居间人的指令进行轧平,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第十一条居间人在开展期货投资交易前,应当对居间人的指令进行轧平。在进行期货投资交易前,应当先对居间人的指令进行轧平,并且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第十三条居间人在进行期货投资交易前,应当对居间人的指令进行轧平。其中,为了加强对居间人的指令进行轧平,应当先将其通知、安装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上。
第十三条居间人在进行期货投资交易前,应当对居间人的指令进行轧平,并将其安装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上。
第十三条居间人在进行期货投资交易前,应当对居间人的指令进行轧平,并在签订《期货投资交易管理条例》上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在每次交易指令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该交易指令生效、执行生效、交易所恢复交易后实施。
第十五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核查机制,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居间人投诉处理机制的核心是在居间人投诉处理过程中充分考虑头部企业的资源禀赋,做出正确的投诉处理,杜绝二次“一”“一”“二”“三”“三”的虚假申报和滥用。
第十七条居间人投诉处理结果的主要来源于对其代理客户进行投诉,并在当日收到“关于投诉”的公告中提到对其代理客户进行投诉处理的具体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投诉处理结果。